国科发区〔2021〕1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技术创新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规范技术创新建设和运行,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技术创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推进实施。
科技部 财政部
2021年2月10日
技术创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条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战略部署,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关于推进技术创新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规范技术创新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以下简称创新)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创新以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使,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为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战略引领作用。
第三条 创新分为综合类和领域类。
1.综合类创新围绕落实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推动区域创新发展,开展跨区域、跨领域、跨学科协同创新与开放合作,成为技术创新体系的战略节点、高质量发展重大动力源,形成支撑创新型建设、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增长极。
2.领域类创新围绕落实科技创新重大战略任务部署,开展关键技术攻关,为行业内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我国产业领域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创新的建设遵循聚焦关键、分类指导、开放共享、协同创新的原则。创新应为独立法人实体,针对不同领域竞争态势和创新规律,探索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
第五条 创新应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六条 科技部负责创新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1.制定创新建设总体布局和管理制度。
2.批准创新的建设、撤销及名称、注册地变更等重大事项。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研究转建技术创新。
3.组织开展创新建设运行情况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4.支持创新承担重大科研任务,推动项目、基地、人才一体化部署实施。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创新驱动发展和区域科技创新需求,结合绩效评估结果安排创新后补助经费,根据工作需要,对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创新的培育、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落实有关创新建设的规划和政策。
2.结合重大战略、重大工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组织开展创新的培育和工作。
3. 创新的建设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创新研发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提出意见建议。
4.保障创新建设运行所需条件,对创新给予政策、土地和经费等支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创新建设。
5.协助组织本部门、本地区的创新开展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
第九条 科技部委托相关化机构负责创新日常管理与服务等相关支撑工作。
第十条 创新负责本的建设和运行,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创新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创新章程,履行法人主体责任。
2.构建科学合理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吸引集聚化、化、高层次创新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3.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4.按要求开展建设运行年度报告,配合做好绩效评估。
5.承担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
6.将创新重大事项变更书面报科技部批准。
第十一条 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根据重大区域发展战略部署以及关键领域技术创新需求,对创新建设进行统筹布局,坚持“少而精”原则,有序组织开展创新建设。
第十二条 综合类创新按照自上而下、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统筹布局建设。
第十三条 组建综合类创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建设布局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区域创新发展规划。
2.建设主体由相关地方牵头或多地方联动共同建设,发挥有关地区和部门比较优势,指导推动有优势、有条件的科研力量参与建设。
3.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对创新建设给予支持,集聚整合相关优势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源头创新力量,成为创新的重要研究实体。
4.技术领域聚焦区域重大需求或参与竞争的领域,凝练若干战略性技术领域作为方向,明确技术创新的目标和主攻方向。
5.组织架构一般采取“(本部)+若干化创新研发机构”的模式,明确区域空间布局,形成大协作、网络化的技术创新平台。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按照领域类创新总体布局,结合本部门、本地区资源优势和技术创新需求,开展领域类创新的培育和。
第十五条 组建领域类创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建设布局与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部署紧密结合,聚焦事关长远发展、影响产业、参与全球竞争的关键技术领域,符合全球产业与技术创新发展趋势。
2.建设主体单位在该领域的科技创新优势突出、代表性强,改革创新积极性高。建设力量集聚整合该领域内科研优势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等,形成分工明确、有紧密利益捆绑的协同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协同攻关与成果转化。
3.牵头地方在该领域具有突出的科教优势、产业基础、市场需求等,符合在区域规划的科技和产业领域布局。
4.技术目标围绕产业链梳理“卡脖子”技术和“长板”技术,凝练提出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攻关任务,突出需要解决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细化建设任务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
5.人才团队集聚本领域知名的技术带头人,形成稳定的全职全时核心技术团队、化的技术支撑服务团队以及成果转化应用团队,聘用具有丰富科研和管理经验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作为运营管理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领域类创新按照以下程序组建:
1.科技部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按年度提出优先布局的领域安排。
2.建设主体单位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建设意向申请。
3.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在统筹平衡的基础上,开展创新培育,将符合条件的创新给科技部。培育期间应完成组织编制创新建设运行方案,做好筹建理事会(董事会)、实施法人实体化运行等前期准备工作。
4.科技部对符合组建条件的创新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并按照择优、择重、择需的原则开展建设,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第十七条 创新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理事会(董事会)由参与创新建设的法人单位和相关部门等方面的代表组成。主要任务如下:
1.制定创新章程。
2.聘任创新主任。
3.聘任专家委员会委员。
4.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5.制定建设运行方案。方案一般以三年为建设运行周期,应明确发展目标、任务、管理运行机制、保障措施、工作进度、考核指标等内容。
第十八条 创新实行主任(总经理)负责制。创新主任(总经理)应是创新的全职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创新实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创新的发展目标、技术创新任务等,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创新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人员聘用制度,应通过市场化机制加强人才的选拔与聘任。
第二十一条 创新应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 创新应充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协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
第二十三条 构建引导、市场化运作的良性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支持创新建设,引导创新通过竞争性课题、市场化服务收入等方式扩展资金来源渠道。
第二十四条 创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科研人员取得的职务发明成果均应标注创新名称。
第二十五条 创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经所属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备案。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创新本年度推动建设任务的实施进展、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考虑,并附有必要的建设运行客观数据。
第二十六条 创新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注册地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科技部组织创新开展绩效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承担重大战略科技任务、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引领行业技术进步、面向社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等方面的情况,以客观数据为主要评估依据。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估一般以三年为一个周期,评估结果分为、良好和较差三类。绩效评估结果是后补助经费安排以及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科技部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创新实行动态管理。评估结果和良好的创新可进入下一轮建设运行周期,评估结果较差的创新应限期整改。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整改检查未通过的不再列入创新序列。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估过程中,参与各方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方式影响评估。发现弄虚作假、违反科研诚信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综合类创新名为“××技术创新”,英文名称为“××National Center of Technology Innovation”;领域类创新名为“××技术创新”,英文名称为“National Center of Technology Innovation for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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